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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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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2 15: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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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 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训室安全管理,实训室安全工作包括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训室分类管理(语种类情景实训室设施安全管理、技能类专业实训室安全管理),实训室安全教育与使用,实训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实训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训室安全。

第四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训室负责人、实训室使用人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本学院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训室安全工作,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校级和院级实训室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定期检查实训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分则

第七条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八条实训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训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实训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训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条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第十二条实训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训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训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严禁在实训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训室。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实训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实训室的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十八条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

第十九条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实训室要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认真做好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二十一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二十三条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公司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 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训室主任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 先书面请示院长批准,并报请实训室管理处备案。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训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训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外国语学院

教务处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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